“匡威”假鞋賣了1800萬 成福建假鞋第一案
淘寶網(wǎng)上賣假“匡威”,銷量上千萬元,成為福建假鞋第一案;餡餅廠模仿廈門老字號,盜用“鼓浪嶼”商標,被判賠償;高管“下海”自己開公司,構成侵權……
昨日,思明區(qū)法院發(fā)布十大知識產權經典案例,記者從中選出3個,供讀者維權參考。
案例1
網(wǎng)上賣“匡威”假鞋
昨日,思明區(qū)法院介紹了一起涉案金額上千萬元的“匡威”假鞋案件。這起案件,也是全省規(guī)模最大的網(wǎng)絡銷售假鞋案。“匡威”是美國知名運動品牌,但近幾年,市場上的仿冒“匡威”一度泛濫。林某、王某等8人團伙,共同或單獨在福州、廈門兩地,通過淘寶網(wǎng)銷售假冒“匡威”商標的膠鞋。
王某為提高假鞋銷量,還專門雇傭幾個員工,負責客服、倉庫和進貨銷售等,營業(yè)渠道就是網(wǎng)絡。銷售業(yè)績相當“火爆”,平均每個月能賣出8000雙假“匡威”,總銷售額有350多萬元。
林某售假的起步時間和王某也差不多,但他的假鞋銷量更好。他們幾人租了兩間辦公室和一個地下倉庫,也是通過網(wǎng)絡銷售。不到一年時間,他們就賣出了10萬雙,銷售金額共計490萬元。最高峰時,這個新成立的團伙僅一個月就賣出了2萬雙假冒匡威鞋,月銷售額上百萬元。
經法院審理,林某等人通過網(wǎng)絡售假,假鞋貨值金額共計1800多萬元,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罪”。最終,法院判處林某有期徒刑6年,并處罰金350萬元;林某的7名同伙也分別被判處2年至6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官點評
損害商標權人的權益
本案假鞋生產涉及莆田、武平等地,銷售則遍及全國各地。
法官說,福建省是品牌運動鞋的重要生產基地,晉江、莆田等地代工眾多國際知名品牌。但是,近年來,一些地區(qū)仿制國外高端運動品牌的案件頻發(fā),損害了商標權人的合法權益,擾亂了市場秩序,同時也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
本案總的處罰金額高達近千萬元,有力維護了市場秩序。
案例2
鼓浪嶼餡餅被模仿
鼓浪嶼餡餅早已聞名遐邇,但是,近年來這一廈門“老字號”陷入了被同行模仿的困境。眾多商家爭相在餡餅包裝上使用“鼓浪嶼”,真真假假,消費者看得眼花繚亂,針對“鼓浪嶼”商標使用的爭議也日漸頻發(fā)。
為此,正宗的“鼓浪嶼”商標擁有者打響了商標保衛(wèi)戰(zhàn),將生產與銷售類似“鼓浪嶼餡餅”的商家告上法院。第一批被告上法庭的是銷售商廈門市東本貿易有限公司和生產商廈門市譽海食品有限公司,要求對方停止生產,并賠償20萬元經濟損失。
最終,法院判決生產商侵權,要求其應立即停止使用舊版本的包裝盒,同時賠償原告經濟損失80000元。
法官點評
突出“鼓浪嶼”是侵權
法官說,我國商標法規(guī)定,縣級以上行政區(qū)劃的地名或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鼓浪嶼原來是廈門的一個區(qū),屬于縣級以上的地名,由于行政區(qū)劃改革,2003年鼓浪嶼區(qū)并入思明區(qū),鼓浪嶼不再是一個縣級行政區(qū)劃。這一“禁止事項”取消后,鼓浪嶼作為一個全國知名風景區(qū),迅速被搶注商標。這就使得“鼓浪嶼”在被使用時,更多遭受了地名使用和商標權之間的沖突。
目前廈門市場上80%的餡餅包裝上掛有“鼓浪嶼”三個字。那么,是否在包裝上有“鼓浪嶼餡餅”的字樣就侵權呢?
對此,法官表示,不一定,關鍵要具體看這幾個字怎么使用。“鼓浪嶼”這三個字是地名,大家都可以用,但如果有人突出使用,故意引起消費者誤認,那么這種惡意就可能涉嫌侵權。比如上述案件中生產商使用的舊版包裝盒上,特別突出了“鼓浪嶼”三個字。從整體上看,消費者購買時極易對被告產品與原告產品產生混淆和誤認,這種使用就屬于侵權。
案例3
高管辭職另立山頭
高管“下海”,自己開公司,也會被判侵權賠錢?近日,思明區(qū)法院就針對一起這樣的侵權官司作出判決。
李某原本是一家信息公司的副總經理,他在公司工作多年,還跟公司簽訂了《聘用合同》,合同約定,李某對公司負有保密和競業(yè)禁止等義務。
但是,合同還沒到期,李某就突然向公司提出辭職。公司同意他離職,不久,李某就和別人一起合伙成立了一家信息公司,經營業(yè)務與“老東家”幾乎一樣,就連客戶訂單也是他從原公司帶過來的。
經查,李某不是這家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他擔任董事長和總經理,其實就是公司的實際控制人。
根據(jù)“老東家”提供給法院的證據(jù),李某原本負責聯(lián)系公司的日本客戶,掌握公司大量的商業(yè)秘密。李某離職后,利用在“老東家”工作時的郵箱與日本客戶聯(lián)系,從而將客戶“帶”到自己創(chuàng)立的新公司。
近日,思明區(qū)法院作出判決,認定李某及其創(chuàng)辦的新公司的行為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判決要求他們立即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
法官點評
“跳槽高管”惡意競爭
法官說,惡意競爭即涉及企業(yè)高管跳槽另開公司,利用原有客戶資源開展業(yè)務的情形。由于企業(yè)客戶信息是企業(yè)賴以生存的重要資源,有些企業(yè)保密意識比較淡薄,未與員工簽訂保密協(xié)議,對客戶信息未采取相應的保密措施,而很多外貿、技術企業(yè)員工在跳槽之后也隨意使用原單位的客戶信息搞不正當競爭、拉業(yè)務。因此,本案對當前較為普遍的員工違反競業(yè)禁止義務,侵害“老東家”的情況具有較大警示意義。